本法修正要點為,就薪資所得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增訂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計三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費用適用範圍、認列方式等相關事項辦法。修正條文自明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換算起來,至少年薪要在220萬元以上,報稅時選擇核實減除才比較有利。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