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1. 公司法第20條
•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 萬以上。
•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 1 億元。
•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
2. 銀行融資規定之融資簽證
•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
3.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雙簽〉。
4. 證券交易法第63條之證券商財務簽證。
5. 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6. 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
7. 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
8. 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之查核簽證私立學校財務報表。
9. 政治獻金法第19條:政黨及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收受獻金金額達新臺幣 800萬元以上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10. 有作稅務簽證者。程序上應先財務簽證才作稅務簽證。
會計師主要係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客戶之財務報表後再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溢繳稅款甚或觸犯法令而受處罰,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 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
• 盈虧可互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 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作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
• 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不論營業額大小。
• 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作簽證規劃。
稅法強制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1.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3. 適用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4.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協議程序執行
• 政府補助專案支出查核簽證
• 重大交易查核服務
• 內部控制專案查核
• 內部稽核委外查核
• 其他特殊目的之查核
我們的特殊目的查核服務包括:
所謂資本額簽證是依據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辦法、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繳足增資之股本或減資情形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簡言之,所謂資本簽證就是指企業在新設立、增資或減資等資本變動情況時須由會計師出具相關簽證報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