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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 留意列報年度

2022.6.29 喬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若不幸遇到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宣告等情況,導致貨款無法收回,在營所稅申報時可以列入呆帳損失。中區國稅局昨(28)日提醒,民眾在申報時常見一錯誤,在列報呆帳損失時,營利事業要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發現甲公司2014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將未收取到的貨款列報在2018年度呆帳損失,但因該存證函於2019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要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的2019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2018年度,因此請甲公司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可以列報為呆帳的情況有兩種,一、債務人倒閉或破產;二、債務人無倒閉,但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以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留下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債務人拒收或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

債務人地址要以實質營業地址,且項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如果存證信函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則須要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指出,報呆帳損失應確實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2219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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